凌迟,是中国古代处死有罪之人的一种极刑。它是将犯者的体肉一块块割掉,使其受尽痛苦慢慢死去,俗谓“千刀万剐”。
凌迟始于何时,从清末法学家薛允升《唐明律合编》看,“唐律……尔时并无凌迟之法,故律无文”。五代北宋开始,凌迟出现。陆游(宋人)记凌迟情状有:“肌肉已死而气息未绝,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。”《辽史·刑法志》:“死刑有绞、斩、凌迟之属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》:“(绞斩)二死之外有凌迟,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。”它进一步规定了凌迟施用的范围,是用以处罚那些不敬不孝、忤逆背叛之人的。
《元史·刑法志》载:“诸子孙杀其祖父母、父母者,凌迟处死。”“诸子杀其父母虽瘐死狱中,犹肢解其尸以徇。”杀亲的罪犯即或已死于狱中,仍要施以凌迟之刑肢解其尸体以儆效尤。《明律》:“凡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已行者皆斩,已杀者皆凌迟处死。”清代的律文与明代同类,实际执行时不仅杀死本人,还要戮及全家,家屋、家庙全部拆毁,当地官员和学校教习也要受处分。
凌迟之数,《国史旧闻》记载颇详,“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,先十刀一歇一喝。头一日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,如大指甲片,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”,“凌迟三日”。明代的凌迟刑中记录极高,对鞭打母亲的郑鄞割了三千六百刀,对谋反的宦官刘瑾割剐了四千七百刀,割了三日才死去。清代的凌迟又分作二十四刀、三十六刀、七十二刀、一百二十刀等。
凌迟之刑被废除,是在20世纪初的事了。当时在内外矛盾冲击之下,清廷统治下的半封建秩序已无法维持,光绪三十一年(公元1905年),凌迟以及枭首戮尸等法被“永远删除,俱改斩迭”。凌迟的血腥终于不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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