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认为性行为是不洁的,所以又产生出性行为会亵渎神明的观念。于是在鬼神常在的地方,或者鬼神出没的时间里,在与鬼神交往(遭遇)的场合下,或者涉及到鬼神意志的方面都是禁忌行房事的,惟恐亵渎了鬼神,使人们自己遭受不幸。
例如在日蚀、月蚀、暴风、骤雨、地震、电闪、雷鸣、水灾、旱灾、雹灾、蝗灾、瘟疫等情况下会有房事禁忌的心理反映。以为此时行房事是对天意的违背,是对天神的不敬,是对鬼神意志的亵渎。或许那灾厄正是由于这种亵渎才来临的,或许还会因这种亵渎而继续发展下去,恶化下去。因此,人们在这些情况下禁忌房事,并幻想由自己的节欲而能感动上苍,感动神灵、鬼魅,使它们不再降下灾难。
另外,在宗祠里、祖堂上、庙宇内、宫观中、神龛下、井灶旁、坟墓地、棺柩处等位置都是严禁行房事的。因为这些地方都是鬼灵神明常居地或出入处,男女如在此交合,势必会亵渎、触犯了鬼神精灵。如果惹得它们恼怒起来,是会给人类降下灾祸的。
云南彝族阿西(阿细)人有祭密枝活动,这期间,禁忌夫妻同床。清代南方赛水神活动期间也禁忌夫妻同床。据纪晓岚《阅微草堂笔记》“槐西杂志篇”云,在赛水神活动中,曾经有一名当会首的舵工,因“一夕犯不洁(即指房事),方跪致祝,有风刮灰扑其面,骨栗神悚,几不成体。退而拂拭,则额上现一墨画秘戏图,神态生动,宛肖其夫妇,洗濯不去,转更分明,故以膏药掩之也”。其意皆为祭祀神明期间不得行房事,否则必会受到神的惩罚。
因为天地是天神地只的驻处,所以民间有禁忌在露天野合的俗信。俗以为男女交合必在避开天地的房间里、床铺上。因而将性交行为雅称为“房事”、“床第之欢”。不在房中交合的则称之为“野合”。野合是犯忌讳的。野合会污秽天地,冒渎神明。违犯禁忌者会遭五雷轰顶,被劈而死。其用意当在于以此来恐吓那些男女间不正当的性行为。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在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下,积久成习,养成了行房避天地,进而避人耳目的习俗。据张紫晨《中国民俗与民俗学》云:“(真腊国)行房不欲令人见,此俗与中国同。”胡朴安《中华全国风俗志》云:“(苗族)獠人夫妻异宿,唯于晴昼,牵臂入山为乐。于路口插松竹,以断往来。谓之插青。见者即避。如或误入,刀斧相加。”又云:“(苗族)夫妇野媾,插青路衢,以断行路,不知误入,张弩射之,媾精入地,是生短狐。”性行为忌讳直露人前的观念,还形成了一种道德风尚。俗话说:“上床夫妻,下床君子。”“君子厅,小人房。”即是要求尽量使夫妻之间的性行为、性生活不外露的。民间,不但忌讳公开谈论性行为,就是夫妻间在这方面也都讳言极深。一般行房事还要避开日月灯光能照耀到的地方,要在黑暗中进行,否则,即使在房中也怕不够隐蔽。这足以反映出民间对房事的保守性和隐蔽性。由于长期以来,行房事都是隐蔽的,因而,一旦行房时被人撞见,便会惊慌失措,羞愧难当。虽是夫妻,也会骇然,若是不正当的两性关系,就会更加惊恐。然而,行房被人撞见,因而受惊吓,感羞耻而病伤夭亡者也确实不乏先例,所以行房忌被人见也成为一种禁忌风习。比较起来,在一般民众心目中,行房事避天神地只的观念倒不是那么自觉明朗的了。反而不如忌被人见显得更切实、可信,这也许是体现了风俗传承中某种正常的变异性规律吧。再者说,人言可畏。被人看见了自己的“丑行”,难保他不到处传说,“好事不出门,坏事传千里”。人人都知道了的事情,还能再瞒得了神灵吗?所以被人知道也就等于冒犯了神明,同样会遭到神鬼的惩罚的。这就又联想到了冥冥间的惩治,各种各样的因果报应等等,所以房事是绝对禁忌裸露的,必须极其隐蔽才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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