旧时无婚姻法,俗以礼(理)为法,关于离婚之礼,古有七出、三不去的说法。据《中国礼俗学纲要》云:“《大戴礼记·本命篇》有七出,(1)不顺父母;(2)无子;(3)淫;(4)妒;(5)有恶疾;(6)多言;(7)窃盗。复有三不去,(1)有所取无所归,(2)与更三年丧,(3)前贫贱,后富贵。”此与汉族民间传说着的“七出”、“三不去”意思完全一样,只是有次序和语词方面的稍异。在夫权社会中,这“七出”完全是男性主掌着婚姻离合大权的表白。至于“三不去”的说法,几乎是有名无实。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都忌讳婚姻破败,夫妻分离。认为夫妻白头到老,终身相伴是幸福、美满的姻缘。如果中途离异,便觉得丢人,是很羞耻的事。这一点尤其在于女子,就更是悲伤而凄惨的。旧时,离婚完全取决于男子的意志。离婚叫做“休妻”,就正好说明这一点。虽然,有些情况下也并非男子本人的意愿,如《孔雀东南飞》中的焦仲卿和宋代着名诗人陆游等,他们的休妻都是婆母的意志。但也是在“不顺父母”的名下,通过男子一方来强令执行的。女子是丝毫没有反抗的权力和辩争的余地的。所以,“七出”实际上成为女子婚后一切行为中的禁条,是要处处小心,避免犯忌讳的。旧时维吾尔族的离婚在一般情况下,男子一怒之下说了一句“塔拉克”(意为休妻):就等于宣布离婚,夫妇俩就不能呆在一起了。
如果要恢复夫妇关系,必须请宣礼员或诵经人诵经。如果男方说了三遍“塔拉克”,就不能再复婚了。这一习俗禁忌虽然有警告男子不要随便说“塔拉克”以免自食苦果的意思,但毕竟是把离婚休妻的权力完全地、毫无保留地交给了男方。伊斯兰教允许离婚,但认为离婚是无奈之举。穆罕默德说:“最惹真主厌恶之合法事件,便是离婚。”这一点对回民有很大影响。但是,回族中禁忌把妇女没有生育能力作为离婚或抛弃之的条件和理由。蒙古族一般是禁忌离婚的。认为离婚最不道德,是很不吉祥的事。婚后虽然感情不合,特别是女方受男方的打骂、婆母的虐待,也不敢提出离婚,只能拧着鼻子过一辈子。有的女子离婚后,不仅要受到父母的严厉指责,在社会上也要受歧视,远亲近邻也忌讳离了婚的妇女进院门屋门。台湾也忌离婚,忌在家中写休书。写离婚书多就废宅荒寺。俗谚云“休妻一片地,三年不生草”。民间甚恶之也。达斡尔族人认为离婚是极不吉利的事,俗语说:“写离婚书的那块地方,三年不长草。”如果男方坚持要离婚,也要举行离婚的仪式。仪式由娘家主持,男人俯伏地上,妻子跨过他的颈,然后在男家的炉灶口和烟囱上缠一块白布,象征丈夫已经死亡,这样才算正式离婚。以这样的方式来禳解离婚带来的不祥。现时期离婚的程序由法律规定,各民族离婚大都按婚姻法办理。但民间仍以离婚为禁忌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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