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伴随李鸿章的30多个条约 李鸿章一生签订了30多个条约根据我所收集的资料,由李鸿章作为清政府代表与列强签定的不平等条约有:1871年8月《中日修好条约》;1876年9月中英《烟台条约》;1884年5月中法《会议简明条款》;1885年4月中日《天津条约》,同年6月《中法新约》;1895年4月中日《马关条约》,同年11月中日《辽南条约》;1896年3月,中德《胶澳租借条约》,同年6月《中俄密约》;1898年6月中英《展拓香港界址条约》;1901年9月八国联军《辛丑条约》等。与耆英、桂良、奕欣(此三人也是公认的卖国贼)相比,李鸿章是代表清政府签定不平等条约最多的大臣。其中《马关条约》赔款二亿两,《辛丑赔款》本为四亿五千万两,平均每名中国人赔款一两,“卅九年还清, 年率四厘,母子利息”,共约十亿两库平银。另加民间赔款二千多万两,以关税、盐税作保。中国从此失去关税主权,国内工业倍受摧残。 由此看,李鸿章似乎真的是十恶不赦,犯下了滔天大罪。可是,我们仔细想想,是不是李鸿章不签这些条约,这些条约就不存在了,不会被签定了呢?答案当然是否定的。帝国主义列强的目的是打开中国的国门,他们只要求与中国签定条约,而不在乎是谁来代表中国签定条约的,当然了,对他们而言,中国代表越懦弱越好。有人引用石勒对王衍的评价--“你到了那个位子,就要为这个政权的兴衰荣辱负责”--来发表对李鸿章的批判。可是,我觉得一个政权的兴衰荣辱并不能由一个人来负责。说白了,清政府姓“爱新觉罗”又不姓“李”,要负责也得由爱新觉罗氏负责啊!一个政权的兴衰荣辱代表着一段历史的兴衰荣辱。历史,谁能来负责? 换一个角度,不平等条约的签定是由谁来决定的?是最高统治者。“官大一级压死人”,这句话在现在都很吃香啊!在那个时代,最高统治者比李鸿章官大几级?能“压死”他多少次?李鸿章毕竟只是由八股文出来的儒生,不是超尘脱俗的圣人,反抗上级的命令,借他一百个胆估计他都不敢。说到底,李鸿章只是一枚棋子,权利再大,也要受制于人,这是幸还是不幸? 不平等条约的签定让李鸿章背负了洗不去的污名,他也是受害者啊! ,我们想一想这些跳跃大多数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,而资本主义和帝国主义也就是所谓的侵略者他们需求的是什么,是由谁向他们签订条约?答案同样是否定的,他们需求的是利益,假如没有李鸿章了这些条约就不存在了吗?答案同样是否定,难道这些条约都可以定身到他一个人身上吗?我觉得这样是不公平的,他的错不在于他。是历史的责任,不是某一个人可以承担的,也是他们承担不起的。(大家都看过王贵与安娜吧,你们说安娜没有考上大学是她的错吗?不是历史的错误,是历史的悲剧,)的确作为封建的代表李鸿章在有的条约签订时为自己的利益谋划,于国家于人民他都犯下了一个不可饶恕的罪过,所以在这点上他就是自私的同时也是失败你的。 历史就是一种探索,作为后来人我们没有资格把他定性为“卖国贼”。历史不是某个人所能左右的,对于他的功绩我们铭记在心,对于他的失败我们引以为戒。才算公正。史界奉行“盖棺定论”,举目试观历史,某人身亡业消、某事时过境迁数十年数百年而仍未有定论者,比比皆是。都说中国人厚古薄今成性,殊不知口口相传、人云亦云的怪僻更有甚于前者。历史有远近之分,功业有前仆后继之续,所谓前人栽树后人乘凉是也,处在今天的中国,怎能不饮水思源?回眸历史,灯下漫笔,不求合肥含笑九泉,半夜托梦于我说“孺子知我”,但求无愧于案上经史腹中点墨:知而不言,视而不见,我所不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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