斩首是古代死刑的一种,它是随着法律的建立而出现。但它作为军队中的一种刑罚始于何时?至今仍是个谜。
有人说斩首是春秋时期开始的。那时曾流传过孙武斩吴王宠姬的故事。据《史记。孙武吴起列传》载,孙武献《兵法》于吴王阖庐,吴王为考验孙武的用兵才能,当即命他训练宫女。孙武受命后,将180名宫女编成两队,并以吴王的两个宠姬任队长。讲解要领,宣布纪律,待宫女们回答明白之后,才开始操练。先发令向右转,谁知宫女们却大笑不听命令。孙武又将要领讲了一遍,再次宣布纪律,又发令向左转,宫女们仍然大笑。孙武宣布:“约束不明,中令不熟,将之罪也;约束已明而不知法者,吏士之罪也”。立即按军法从事,“遂斩队长二人以徇,用其次为队长,于是复鼓之,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,无敢出声”。这一故事,是否能说明当时军中就有斩首这一刑罚呢?其实春秋时期已公布了成文法,并把刑书铸在鼎上,从以往的不公布状态走向公布状态。法律以对付逃亡和镇压盗贼为重要内容。那时军队规模扩大,增加了新兵种,为了巩固部队,军事法己初步建立。不但对逃亡者使用酷刑,对练兵中违纪者也施以重刑。《左传》载,楚将子玉治兵,一天时间,就处死3人。类似孙武斩吴王宠姬的事,在军队中已出现。
另一种观点认为:斩首始见于西周。西周的刑罚共有墨、劓、剕、宫和大辟五种,称“五刑”。大辟是当时死刑的通称。据《尚书。吕刑》记载,西周有五刑之属3000条。根据犯罪人等级及罪行大小,各种刑罚都有不同的执行形式,规定着不同的条文。如死刑就有杀、斩、磬、膊、焚等多种。据《周礼。秋官。掌戮》对死刑的解释,杀,“杀以刀刃”;斩,“斩以斧钺”。
说明西周就有用斧钺斩首的刑罚。那时的军队实行“国人”(自由民)当兵的等级制度,随着战争规模扩大,“军旅皆出于乡”,军队由6个师扩展为22个师,频繁地征伐争战。为惩治军中的犯罪者,习惯法和不成文法中均有“杀”、“斩”之刑。国王的军令、训词及权臣的命令是法律形式之一,《周礼。秋官。士师》载:“誓,用之于军旅”。周武王率兵伐纣,在商郊牧野誓师(史称“牧誓”)时,就宣布过严明的军纪。如无命不许轻退,敌退不许追杀,务须严守约束,若有不遵者杀无赦。在这次作战中,当周军攻人商都朝歌时,周武王对已死的商纣王,“乃射三发而后下车,击之以轻吕(剑名),斩之黄钺(铜斧)”,交将纣的头悬挂在大白旗上(见《史纪。周本纪》)。
还有一种观点认为:斩首始于秦。秦的死刑,种类多,执行手段极其残酷。仅秦律中规定的死刑就有:弃市、斩、枭首、磔、戮、具五刑、戮尸、车裂、阬、定杀、绞和族等12种。其中“斩”和“枭首”,都属于“斩首”
类。一说“枭首”是处死后悬头示众,不包括斩首。
那时军队中法律比较完备,据出土的秦简《军爵律》和《商子》载,对违反军令的人要按法严惩,对作战中畏死不前,临阵脱逃者,处以死刑。军中规定的死刑还有:“降敌”罪,“降敌者诛其身,没其家”,杀本人,全家还要没为官奴:“不得”罪,下级军官带兵作战,得不到敌人首级的,要处死:“誉敌”罪,赞扬敌军,瓦解士气者,要处“戮”刑。那时军队由于条件限制,执行死刑时,往往是斩首。
说军队斩首始于秦,不仅是其法律中明文规定有“斩”的刑罚,还因为一是秦建立空前统一的强大的封建帝国后,奉行了先秦法家关于“法”、“术”、“势”的法治理论,司法机构健全,立法完备严密,用刑严峻苛刻,主张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贯彻统治者的意志,强调重刑厚赏。二是秦时军队中实行了赏勇罚怯的制度,认为士兵的勇敢在于“制”。军中还实行了征兵制度,从中下阶层的士民中征集兵员,为了巩固部队,赏罚十分明确,特别强调严惩和重刑,“明制度于前,重威刑于后。刑重则内畏,内畏则外坚矣”。三是军队中普遍使用了铁制兵器,执行斩首时,较之春秋前使用的黄钺(铜斧)要便利得多。
但是,也有人认为,秦律中虽有“斩”的刑罚,并无“斩首”之刑。“斩”既包括斩首,也包括腰斩、斩手足以及处死后砍杀等。那么,军中斩首究竟始于何时?确实成了千古之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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