宋代洪皓《松漠纪闻》载,人们从契丹人那承袭放偷习俗后,有妇女明目张胆地率领婢妾到他人家趁主人迎客之际偷窃物件。主人发现后,提家用茶食糕点上门赎取。清代广东文昌县也存在“元夕偷青以受詈为祥,失者以不詈为吉”的习俗。
“法轮天上转,梵声天上来;灯树千光照,花焰七枝开。月影疑流水,春风含夜梅;燔动黄金地,钟发琉璃台。”隋朝时,隋炀帝就作诗《元夕于通衢建灯夜升南楼》歌颂元宵节了。正月十五日是一年中第一个月圆之夜,古代称夜为宵,故称“元宵”。元宵是春节的又一个高潮,吃汤圆,赏灯猜灯谜……天地人齐欢乐,不亦乐乎。
元宵节狂欢庆典的关键似乎就在一个“闹”字,“喧声驱逐夜阑,灯光掩盖夜色”,元宵夜里的人们,因夜禁的开放,夜间行动的空间和时间似乎比往常都要自由和开放。在古代,元宵节的到来,便意味着“放偷节”的到来,偷盗在元宵前后几天可成为名正言顺之事。放偷节起源于辽金时。《魏书·东魏孝静帝纪》记载:“(天平)四年(五三七)春正月禁十五日相偷戏”。说的是北朝拓跋鲜卑族在元宵夜时,相偷戏盛行。
除了元宵,辽金两国是严禁偷盗的,一经查获,除依法论罪,更会如现今有些超市强上贴的“偷一罚十”标语一样,得按照所偷的东西的价值加上数倍赔偿。但在元宵的“放偷节”,人们却是可以肆无忌惮地偷窃的,官府不禁止,也不逮捕。崇祯八年(1635)刊行的《帝京景物略》一书中,作者甚至提及金元时期,元夕“三日放偷,偷至,笑遣之,虽窃至妻女不加罪”不仅偷物还偷人,且妻女为人所窃都不以为忤,这未免也太大方了一点,尚待考证。
南北朝的契丹族是于正月十三日、十四日、十五日夜连续三天“放偷”,女真族则于十六日夜进行相偷戏,“相偷”即为互相随便偷窃。相偷戏的传统从魏、齐绵延至隋,愈发热闹。其后的朝代也受到其遗风的影响,在元宵这天分别有些相偷戏。清初查嗣瑮在《燕京杂咏》中言:“六街灯月影鳞鳞,踏遍长桥摸锁频,略遣金吾弛夜禁,九门犹有放偷人”。
物主对这类“偷窃”行为是什么样的态度呢?大多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,因为你偷我的,我偷你的,偷窃在元宵只是嬉闹玩乐的一种方式而已。因此物主只是严加戒备,以防失窃而已,并不抓贼,在失窃后也只是去想方取回失物而已。
宋代洪皓《松漠纪闻》载,人们从契丹人那承袭放偷习俗后,有妇女明目张胆地率领婢妾到他人家趁主人迎客之际偷窃物件。主人发现后,提家用茶食糕点上门赎取。清代广东文昌县也存在“元夕偷青以受詈为祥,失者以不詈为吉”的习俗。
放偷节里,人们都偷些什么呢?各地“偷青”的不少。“偷青”即窃取他人蔬园里少许的青菜。江苏省《沙川抚民厅志》(清道光十六)提到妇女出门观灯时,“或私摘人家菜叶,以拍肩背,曰拍油虫。”
但也有偷青菜不止偷少许,而是偷菜偷空人家菜园的。一遇元宵佳节,“不论男女老少,不待更深,饭后即出,到处汹汹,势同掠夺,各园主稍为疏防,即被一扫而空。”这说的是光绪十二年(1886)时,原驻防于柳州的广西提督率同家属进驻广西龙州县,随同的家属将“偷青”之风引进该地,演变到后来,就变成了此种现状。
除了偷菜,人们也还偷别的东西,比如偷灯。送灯或偷灯以祝愿生子的习俗很早就有。《岁时广记》引《本草》称,宋时人认为正月十五日的灯盏可以使人生子,若夫妇共同去别人家偷来,放置床下,当月可怀孕。
还有民谣唱:“偷了刘家的灯,当年吃了当年生,有了女孩叫灯哥,有的男孩叫灯成。”在旧时元宵节的晚上,家家户户门前都燃一些用豆面捏成的或用水萝卜刻成的灯。有女子婚后三年不育的,元宵节就上街去偷灯吃,一般偷刘姓和戴姓的,“刘”“留”、“戴”“带”,取其谐音,意为“留住孩子”,“带上孩子”。虽是迷信的说法,但也喜庆。
人们为何独在元宵放偷呢?据说“元宵放偷是一种别致的馈赠形式,它是原始共产制的折射。”总之,古人们在元宵不仅玩得不亦乐乎,也是“偷”得不亦乐乎的。(东北新闻网) |